第十五条

有效

在航道、港口水域、港外锚地、安全作业区、引航员登离水域,禁止从事养殖、种植、捕捞和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