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海上交通保障第十五条有效在航道、港口水域、港外锚地、安全作业区、引航员登离水域,禁止从事养殖、种植、捕捞和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