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统筹、协调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和相关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六)建立智慧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管理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和监督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建立调解组织;

(九)指导和监督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行为;

(十)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