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浮山和太平山公园资源、环境或者损坏公园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权对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