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从事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服从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经营服务范围进行经营,并对其经营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