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从事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服从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经营服务范围进行经营,并对其经营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