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社会沟通机制,听取对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可以通过聘用市民园长、公园管理监督员等方式,邀请公众参与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和支持公园保护管理工作,推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共建共治共享。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