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实施分级保护,并对古树后续资源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