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严格保护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山海景观视廊。东至海宁路,南至海岸线,西至海江路、青大三路,北至浮山绿线的区域,划为浮山森林公园山海景观视廊。东至太平角六路,南至海岸线,西至武昌路,北至太平山绿线的区域,划为太平山中央公园山海景观视廊。

山海景观视廊范围内应当保持视线通畅、风貌协调,禁止新建、扩建高层建筑。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