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严格保护浮山和太平山公园的山海景观视廊。东至海宁路,南至海岸线,西至海江路、青大三路,北至浮山绿线的区域,划为浮山森林公园山海景观视廊。东至太平角六路,南至海岸线,西至武昌路,北至太平山绿线的区域,划为太平山中央公园山海景观视廊。山海景观视廊范围内应当保持视线通畅、风貌协调,禁止新建、扩建高层建筑。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