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新建、扩建建筑物的,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时,应当征求市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新建、扩建建筑物,以及浮山绿线和太平山绿线外扩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