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以及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管理,以及涉毒服刑人员戒毒治疗和教育改造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治疗等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禁毒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