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毒品治理体系。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