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等物质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通报、风险监测、流向追溯等管控措施,防止其流向涉毒渠道。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使用、储存、进出口、销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等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台账登记等相关措施,防止上述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出现其他非法流转的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