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九条有效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机制,提高预防、处置家庭暴力事件的综合能力。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