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