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处置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对获悉的当事人及证人、举报人等有关人员信息、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