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等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妇女联合会维权干部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危险、不适合调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