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在牛河梁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牛河梁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牛河梁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牛河梁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牛河梁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文物影响评估。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