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四)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五)挖砂、取土、采石、新建坟墓;
(六)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七)放牧、焚烧、堆放垃圾;
(八)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九)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内拍摄;
(十)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