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牛河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展示工作,增进公众对牛河梁遗址的认识和了解。

文物考古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牛河梁遗址的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工作,完整揭示其历史价值。

鼓励和支持文物考古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牛河梁遗址研究阐释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挖掘遗址价值和内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