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牛河梁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考古发掘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给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中依法没收与牛河梁遗址有关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朝阳牛河梁遗址博物馆是牛河梁遗址出土文物的重要接收、收藏单位和展示场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收藏、展示牛河梁遗址出土文物,开展学术研究交流、阐释宣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