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