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和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充电安全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禁止行为、火灾应急处置措施、主管部门和火灾隐患举报方式等。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充电安全提示牌的指导。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