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造成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