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