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