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级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颁发当选证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