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