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一人的职务。如无声明退出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且得票数相等,应当继续组织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外的其他村民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报乡、民族乡、镇和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后予以确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