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做如下工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核实并公布委托投票情况;

(三)选举日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形式;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设立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流动票箱;

(五)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六)其他与选举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