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