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提名推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差额数的,被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即为候选人。
提名推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预选。预选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方式进行,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位张榜公布。经过预选的,同一职位的候选人按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没有经过预选的,同一职位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