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示范中心城市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能源、电力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建设示范中心城市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