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示范中心城市工作。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数据、水务、市场监管、统计、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示范中心城市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