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示范中心城市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运行机制,统筹推进建设示范中心城市工作。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建设示范中心城市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