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新型电力系统示范中心城市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示范中心城市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