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示范中心城市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情况以及财政状况,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建设示范中心城市项目。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示范中心城市,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