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新型电力系统示范中心城市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示范中心城市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情况以及财政状况,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建设示范中心城市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示范中心城市,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