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进新型电力系统产业创新载体建设,推动布局新型储能装备测试平台、智能电网技术验证中心,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培育产业集群,为示范中心城市建设提供产业支撑。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