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示范中心城市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规定,落实项目审查、监管、退出等机制。

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以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