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