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