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