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责任区内的粪便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的,对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按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