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移动、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