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收集和倾倒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