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构)筑物外立面依照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