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