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条已修改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