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放型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将开放型经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对外贸易、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合作、对外事务、对外宣传等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开放型经济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树立开放理念,增强开放意识,加强开放型经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举措、成效等的宣传、解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