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破坏凤堰梯田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凤堰梯田管理机构应当在凤堰梯田保护区域内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