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凤堰梯田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汉阴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将凤堰梯田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凤堰梯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

凤堰梯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梯田保护利用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