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诉求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12345热线管理机构按照相应方式处理:
(一)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处理的事项,在线转至相应热线;
(二)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告知服务对象相应渠道;
(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做好劝导、教育工作,告知服务对象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五)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但同一服务对象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的事项,告知服务对象办理情况或者办理结果;
(六)存在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情形的,告知服务对象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