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健、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产业发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