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可以要求参加潼关肉夹馍协会,经协会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后,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不要求参加协会的,可以正当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但不得擅自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